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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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验收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20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及维修维护行为,确保各项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长沙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将部分商品纳入电子卖场的通知》及长沙市教育局文件《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购种类:

1.货物类:包括学生学习、实验、活动场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教职工教育教学活动和行政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学校所需的安全、消防、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设备。

2.服务类:包括学校所需的各类社会服务。

3.维修类:包括改扩建工程及装修工程、维修工程等。

第三条  采购职责及分工。

后勤管理处(简称后勤处)负责采购工作的协调与统筹组织,负责采购计划向上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报批、招投标环节的协调工作、验收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采购过程资料归档工作。

资产管理中心(简称资产中心)负责资产计划向上级政府职能部门申报工作、拟采购资产有无计划的复核工作、资产及物品出入库管理工作、资产验收等等工作。

业务申报(使用)部门负责学校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市场调查及采购计划编制工作、负责采购计划学校内部报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与协调工作、合同会签及发票报销工作。

财务处负责学校采购计划审批过程中的预算资金复核工作、负责采购项目发票报销过程中资料完备性审查工作、负责报账支付工作。

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法律审查和合同备案审查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室履行学校采购项目纪律监督职责,并按照工作制度履行非政府采购维修类项目(100万元以下)预算评审及结算评审工作。

学校项目立项审批严格执行学校内控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

第四条  凡利用学校事业经费和校内各类公有资金进行采购的,原则上实行统一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据长沙市政府发布的通知执行。学校依据实际将采购分为三类: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项目工程维修类、自行采购货物及服务类。

第二章  采购计划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采购计划申请和审批向教学和科研倾斜,办公家具及办公设备审批从严。资产类采购必须按照长沙市财政局的要求报送采购的资产年度计划,没有长沙市财政局资产配置预算批复的不得进行采购。

第六条  采购计划申请由申报(使用)部门依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没有经费预算指标安排的采购项目不得申报。

第七条  采购计划应该由主管部门分类汇总后,再进行项目申报。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采购申报(经办使用)部门履行项目论证、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采购计划申请必须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申请中应该说明采购的技术参数要求、数量、参考单价、参考品牌、经费来源、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采购计划审批依据额度不同分为不同等次。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计划由学校批准后报长沙市财政局相关职能处室审批,进入采购程序;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学校内部采购程序执行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第十条 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分散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维修的采购,依据上级文件执行。按照不同定额和特点选择公开招标、电子卖场竞价或者直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公开招标额度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确定,目前标准是:货物类、服务类及维修类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电子卖场采购标准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单位年度采购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电子卖场采购。其中20万元(含)以上的实施电子卖场竞价采购,20万元(以下)可以实施电子卖场直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品名,可以在电子卖场现有品名实施竞价采购。

竞争性谈判方式标准是:货物类或者服务类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维修类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

竞争性磋商方式额度标准参照竞争性谈判。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由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确定。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学校提出申请,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 所有采购均严格控制在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范围内,不得超预算及超计划执行。涉及变更和签证项目,应该依照学校内控程序及长沙市采购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招标管理。学校项目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需要由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必须在采购前经上级采购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需要派出业主评委参加公开招标评审的项目,需按照要求提供参与评标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选定中标人后,依据《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订立合同。并对双方权利义务、技术要求、付款方式进行明确。

第四章  工程维修类自行采购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预算在100万元以下,改建、扩建、装修工程及修缮工程适用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实际,按照项目性质、采购金额及实际情况分为三类:

1.抢修项目:指具有时效性和必须性特点,需马上执行的维修项目。

2.零散维修项目:指预算金额小于10万(不含)的维修项目。

3.普通维修项目:指预算金额大于10万(含),小于100万的维修项目。

第十五条  后勤处是学校公共部分维修工程的管理(经办)部门。学校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设备维修的管理(经办)部门。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校(部)依据职责对本部门维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的采购与管理依据实际情况和额度执行采购。

抢修项目的采购实施:采购计划审批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施工单位按照就近择优原则选取,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零散维修项目(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实施:预算编制由第三方机构执行,预算编制单位选择方式参考服务类采购方式选择;施工单位选择原则上采用比选择优方式进行,比选过程和结果自觉接受学校纪检过程监督。其中额度在1万元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或者邀请询价采购。

普通维修项目(额度在10万元至100万元):其中10万元-50万元(不含)施工单位选择可以按照内部招标程序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招标程序组织实施,比选过程和结果接受学校纪检监督,按照审计要求接受预算和结算评审;50万元(含)-100万元施工单位选择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招标程序组织实施,比选过程和结果接受学校纪检监督,预算和结算按照审计室要求接受评审。

第五章  货物及服务类自行采购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不包含在《长沙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各项物资品目及服务项目,且采购额度低于50万元的,适用自行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自行采购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1.购置货物、服务价值在5千元以内的日常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属固定资产的除外),由后勤处负责采购或者委托部门采购。

2.价值在5千(含)至1万元,由后勤处会同经办部门负责采购。

3.价值1万元(含)至不满50万元(或总额1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依据采购特点,由后勤处、使用部门和审计人员共同组织公开询价、内部招标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标准为:1万元(含)至不满20万元,公开询价采购;20万元(含)至不满50万元,内部招标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4.所有自行采购项目过程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

第六章 验收、结算、付款、售后管理及其他

第十九条 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的采购项目需要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应该按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履约通知》文件要求进行履约验收。供货商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供货,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购入的货物不论多少一律先入库(大宗、笨重的物品可通知保管员到使用现场验收),然后再领用。没有办理入库手续的资产发票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购置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货物(仪器设备等)、服务,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专业技术质量方面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字。相关的资料由采购经办人送学校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行工程维修及自行采购项目验收参照政府采购内部验收标准执行。申请部门、采购部门、资产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参加,并签署意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按照学校审计工作规定接受审计评审。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验收,按照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合同进行内控结算审核后支付;项目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单位做好结算书,以审计部门核定后进行结算支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100万及以上)及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50万及以上),实行预算控制价评审和结算评审。

涉及项目变更的,应该附相关过程资料及学校审批资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应有项目经理、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报销及支付要求。发票需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报销。支付款项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属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应当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登记财产台账,确认签字。

第二十四条  售后管理。对于保修期内的工程项目及物资采购项目,如出现质量及售后相关问题,由经办部门协同后勤处通知中标单位,督促中标人严格按照合同履约维修。因故需要退货或返修的,经办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后勤处反映情况,协同后勤处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做好退货或返修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采购的单位和人员应该认真学习采购有关制度与规章,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者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

2.与投标者或者供货商相互串通,虚增工程量,有意多付货款;

3.不认真履行职责,购买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

4.采购过程接受供货方礼品、礼金、回扣的;

5.不按照规定办事,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截留、挤占资金及其他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

6.采购过程拒绝监督的;

7.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及其采购规定另行制订;使用非财政资金类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自发布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