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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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体检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06浏览量: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健康体检制度,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将教职工体检工作纳入常态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的规定和《长沙市公务员健康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1、在编在岗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当年下学期开学前参加了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  

2、聘任教职工。参加了下半年入职体检的教职工不参加该年度的体检。

、体检时间安排

集中体检时间安排原则上在每年下半年。具体时间由学院与体检机构协调后确定。不参加集中体检的教职工应在本结算年度内与承检机构另外约定体检时间,逾期不再提供健康体检服务。

三、体检项目及规定

(一)在编教职工

1、基本项目:由长沙市医疗保障局确定。

2、自选项目:根据自身需求,在限定的总价格范围内自行选择体检项目;

3、专项检查:

女性两癌筛查;

心理健康专项检测。

具体体检项目和体检总价格以当年长沙市医疗保障局的规定为准。在编教职工根据长沙市医疗保障局的安排每年体检一次。

(二)聘任教职工

按体检套餐进行体检。体检套餐由体检机构根据学校确定的体检价格和体检要求提供。有需要在总套餐价格以外增加体检项目的,由本人在体检机构前台预约,费用自理。

四、体检费用

1、在编教职工:通过公务员健康管理系统结算,套餐内体检费用由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和定点体检机构统一结算。

2、聘任教职工:体检费由学校和定点体检机构结算。

如有部分职工需要开展套餐外的体检项目,所发生的套餐外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本人放弃体检机会的,不予任何补助。

五、体检医院

在长沙市医疗保障局提供的承检机构中选择确定。

六、职责与分工

1.学校健康保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和后勤处、人事处、工会、离退休办、纪检监察室、校医务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监督工作。

2、人事处:向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体检医院提交《体检医院及体检人员确认单》,并及时向后勤处提供体检人员名单。

3、后勤处:制定体检方案,联系体检医院,发布体检通知,指导选定体检项目(套餐),组织集中体检,联系和配合体检机构为教职工免费上门提供医疗体检咨询和后续服务,负责体检报告的接收、保管和发放。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5、工会、离退休办:负责离退休人员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6、校医务室:为教职工体检做好指导和提供咨询服务。

7、纪检监察室:对年度体检过程进行监督。

七、工作要求

1、体检工作是一项事关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对教职工身心健康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确保教职工体检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2、参检教职工必须在市医保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体检,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的体检。

3、体检项目不能随意更改,必须遵守市医保中心与体检机构的有关规定。

4、参检人员必须是本人,不能由他人冒名代替参与体检。

5、进行检查时应利用业余时间,不得影响工作。

6、参检教职工应重视体检结果,并配合体检机构做好后期干预工作,积极接受专业医生的回访,及时复查或者就医。积极参与承检机构和学校组织的健康宣教活动,切实改善健康状况。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