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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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10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根据国家、湖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节俭办事、严格程序、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基建计划,遵循基建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建设监理、项目验收、审计、工程结算、资产移交、支付和后期管理等全过程。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及后勤服务等需要申请的基建项目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要求,其选址、设计、建设、景观、道路和管线的布局等应论证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方式。依据上级政策规定,选择代建制或者自建。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业主单位在建设期间是被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是学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学校基建管理工作,审定校园总体规划、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重要项目设计方案。学校成立以主要校领导为组长,分管基建和后勤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基建工程管理(后勤管理处新建办)、财务管理(财务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室)、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心)、信息化管理(信息管理中心)、校务公开管理(党政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拟定和审核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比较分析及项目实施细则,对基建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依规实行代建制,并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依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自建项目,按照上级政策文件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简称建设职能处室)承担建设的管理和实施职责。具体职责为: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调整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建规划和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项目,进行规划、立项、设计、报批、代建和建设;负责代建单位的工作协调。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改建、扩建、临建、维修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报批、招标和建设。财务、纪检监察、审计、资产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资产管理等工作,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款项划拨和财务管理;编制或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并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设备认质认价、重要设施设备考察。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纪律监督、违纪处分等工作。

(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立项论证,负责建设项目前期资产计划统筹、后期资产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功能验收、交付使用和资产接收工作。

(四)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和申报

第八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长沙市城市规划要求,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并经学校党委会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校园总体规划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按照校园总体规划执行。

第九条  建设职能处室负责编制学校年度基建计划,报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对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的基建项目,由建设职能处室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查,报长沙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凡经批准的工程项目要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一条  对经批准实施的基建项目,根据实际,由建设职能处室(后勤管理处、新建办)、财务处、教务处、资产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信息管理中心及使用部门等负责同志组成单体工程设计指导小组(也可根据实际外请专家参与),负责把关论证项目的使用功能布局、造价和工期等,并向学校提出建议。把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面积、每层面积和层高、开间面积和承载、电梯、电力、通风排烟、空调、上下水、采光照明和电信网络等。

第十二条  建设职能处室根据项目使用功能,依据校园总体规划,拟定项目建设位置,做好项目地质勘察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提出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对设计单位设计水平、能力及业绩的要求,报学校有关会议审定,作为工程项目的设计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进行设计的项目,建设职能处室遵照《长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学校采购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招标确定项目设计单位。建设职能处室负责与中标设计单位洽谈设计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方案修改、设计深度、设计成果、设计费用、设计进度等。签订设计合同后,设计单位应按照修改完善的方案进行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设计方案报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须按规定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不能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根据学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规定进行审批并依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予以执行,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通知和变更设计图纸。

第五章  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建设职能处室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和工程施工图等,组织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初步审查项目预算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费用构成和费用标准,并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上级部门要求,报送长沙市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进行控制价审核。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算(标底)经批复后方可进入项目的招标程序。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八条  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投标,依据学校采购管理制度执行。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建设职能处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公开或比选的方式,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有关招标事宜。采购需求和详细参数需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所属项目的开标时间、地点,学校按规定派人参加开标会和履行相关职责。评标结束后,建设职能处室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其他招标投标资料代表学校与中标人洽谈合同,合同订立按照《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并办理工程合同政府采购备案手续。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凡基建项目学校应派遣项目学校方代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督导监理公司现场指导和检查施工,确保施工安全;严控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造价,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工程变更、工作联系单签认、工程量签证等工作;协调施工单位和职能处室,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变更和签证。基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和新增项目建设内容,若因客观原因和项目建设确有需要变更和增减建设内容的,应根据学校规定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予以执行,及时申报审批,办理变更和签证手续。

变更项目调增(减)费用以跟踪审计造价分析结果作为依据。单项调增(减)费用根据学校经费审批办法规定(长职校发〔2019〕31号关于印发《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报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施工进场前应该组织图纸和施工方案会审,监理公司、使用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自审、讨论、质疑和会审。在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学校方代表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劳动力分配、机械设备、材料和构件等供应计划、建筑工地施工业务的组织规划、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同时,在施工现场挂牌公布学校、施工及监理公司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工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有权对重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控制价格进行监督,对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产地、型号、规格、性能提出合理化要求。建设职能管理部门、学校方施工代表和监理公司应对进场材料严格管理。材料的检验必须由学校代表、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材料员亲自把关,重要材料需经第三方检验(市质监部门认同的检测单位),所有进场材料及构配件均需有合格证明和试验报告。监理单位要随时深入工地巡视检查材料进场及堆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权检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施工人员配备意见,督促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并对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进行检查。学校代表要逐日统计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召开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有关人员参加的施工例会。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评定标准,逐一检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留质量隐患。各施工阶段的施工管理要求按照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八章  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条件

1.施工安装完毕。包括但不限于:按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所规定的设计内容,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建筑和安装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符合施工和安装技术验收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

2.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包括但不限于:开、竣工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竣工图;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或出厂合格证;设备调整、试压和试运转记录;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件的构件、试块和材料检查记录;建安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和事故处理记录;施工日记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

(二)竣工验收程序。验收程序按照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自行验收。监理公司、学校代表、负责督促施工队伍首先进行自检自验,自行验收后提交学校所有施工技术资料。

2.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学校代表组织监理公司、使用部门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对照施工技术资料和招投标文件,逐一比对。如发现问题,在限定时间内由学校代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解决。

3.正式竣工验收。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遵照政策文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验收小组成员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使用部门和政府建设职能部门成员(住建委质检部门)以及专家组成。  

验收的一般程序为:勘测单位汇报地质及沉降观测等数据和验收意见;设计单位汇报设计完成的情况及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汇报工程施工情况;监理单位汇报施工材料的检验和工程监理情况;代建单位汇报工程代建情况;学校代表汇报工程施工监督情况;验收和比对。

验收的简易程序为:施工单位汇报工程施工情况;学校代表汇报工程施工监督情况;验收和比对。

验收小组在工程现场检查,审核设计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材料资料、测量检验数据等,对工程能否交付使用做出具体结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判定。

(三)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职能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将竣工图及竣工报告交学校代表、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签字并将相关资料交学校。建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签批竣工验收报告。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按需要填写《工程验收表》、《政府采购验收表》等相关表格。对于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移交

(一)学校自建项目移交。移交手续由学校代表负责协调办理。交接各方在“单项工程移交表”上签字。包括:将图纸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移交图纸一套及全部房门锁钥匙;移交资产及设备的售后服务资料;移交消防、避雷等特种设备安全设施锁钥匙和相关合格证书。

(二)代建项目移交。移交手续由新建办负责协调办理。依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和代建合同中移交条款约定进行。移交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移交、资料移交、使用培训、试运行和质保期使用报告。

1.资产移交。由新建办协调代建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接交后,学校使用部门和资产部门完成资产移交手续。交接各方在“单项工程移交表”上签字,相关要求按照学校内部制度执行。

2.资料移交。包括所有立项、设计、勘察、招标、施工、施工等工程技术资料;设备设施技术参数和维修保养售后资料。

3.使用培训。由新建办协调代建单位和中标单位对设施设备的使用进行业务培训。

4.试运行和质保期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提供设施设备的试运行和质保期使用报告给学校,作为资产移交、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工程保修。保修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由代建单位或者学校代表现场检查鉴定,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无偿修复。

第二十八条  工程改造。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部门不得改变工程的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因客观需要,确需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须征求建设职能部门意见,并获得工程设计单位同意后,使用部门再书面报告学校领导审批,方可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

第九章  项目审计和结算

第二十九条  跟踪审计。学校审计部门应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加强过程审计与监督,全程参与并开展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审计部门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跟踪审计,或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结算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职能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送交学校审计部门初审。审计部门应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不得随意超过项目预算,凡由学校终审的项目,审计结算值超出部分须控制在10%以内;凡由学校进行初审后需呈送市有关部门审核的项目,初审结算值超出部分须控制在10%以内,最终审核的结果以财政评审为准。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批准的基建项目,财务处应配备专人负责基建财务的核算与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合同内容和政府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按期完成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商定时,财务处应参入,对合同中工程造价、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等条款的制订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严格按照《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暂行办法》履行签字手续,按照长沙市集中支付规定付款。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控制在合同款数(不含甲供材料和变更签证增加部分)的70%以内;设计费分阶段支付,在提交全部施工图后,付款控制在70%以内;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财务决算后结清。代建费、监理费参照工程款费付款方式办理。

第十一章  基建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长沙市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建设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凡纳入工程技术档案的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各施工阶段,应及时检查资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册,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档案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工程验收。工程技术档案,须按照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内容、标准、格式,由建设职能部门档案员组织施工单位收集装订成册,及时向学校档案室和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凡参入学校建设管理的相关人员,须本着对学校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准在与工程有关单位中报销任何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贿赂;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朋友从事设备、材料及工程等经营活动;不准泄露标底或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招标程序。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代建单位、学校有关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如在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同一个基建项目上受到学校两次以上(含两次)书面警告或批评,将列入学校基建工程投标黑名单库,在后续我校新建项目中将告知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取消其投标资格。代建单位受到学校书面警告或批评,将列入学校基建工程代建黑名单库,在后续我校新建项目中将告知长沙市发改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设职能部门指履行学校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依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立和明确职责。学校新校区建设期间:新建办履行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管理协调职责,后勤处履行学校维修维护工程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未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范围内的改建、扩建、临建、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长沙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实施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执行计划、项目台账及报表管理、报批报建流程管理、招投标管理、现场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内控管理完善制度,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新建办、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